一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医院、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
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的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二、院内采购项目医院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。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,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。
院内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,负责的牵头部门为审计科,负责登记,当日接到的举报当天完成登记分流,有关参数质疑的举报,将举报内容分流至器械科等职能部门,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参数进行核实后,在规定时限内向举报人进行答复;有关采购廉洁纪律的举报,将举报内容分流至纪检监察科,纪检监察科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,在规定时限内向举报人进行答复。
举报受理电话:024-25403610。
三、医院、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,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、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,继续开展采购活动;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按照下列情况处理:
1.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,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,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;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2.对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,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,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的,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四、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,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投诉的,经部门查证属实,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,由医院审计科牵头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依法处理。